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这些禁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等相关的禁用标志;
与民族歧视、欺骗性、不良道德风尚等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禁用标志;
与地名、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等相关的禁用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禁用标志。
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仔细审查这些禁用标志,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可注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