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普通法律等。
具体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这种立法权的分配体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即实行以中央立法为主导,中央立法权力高于地方立法权力。地方国家机关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力,其立法权力受中央的规制。
综上所述,国家立法权是一个独立、完整和最高的权力,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并且其实现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但最终都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