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金融保险业:
包括当典。
邮电业 。铁路、航空(不含包机)远洋运输业
。
军工业及其产品和军警执法机关的制服、标志。
电力生产及供应业。
电影摄制及广播电视业。
金银销售。
剧毒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不含烟花爆竹零售)。
汽枪、猎枪、仿真手枪或电击器。
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
汽车、报废汽车。
农药、化肥。
鳗苗。
珍贵稀有野生动物。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
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业和商品。
采矿业的申请: 须经县(市)以上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个体采矿许可证》。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须由省级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