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主体不适格:
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和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对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明确: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支持。如果没有这些,法院将驳回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资格:
并非所有人都有上诉权,如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擅自提起上诉,或者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法院可以驳回上诉。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如果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回避制度、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的情形多种多样,涉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明确性、受案范围、上诉权等多个方面。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