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的期限一般为 三年,但具体期限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如果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如果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因此,房屋保全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维持三年,但需要提前申请续保,并且续保期限也不得超过原定的三年期限。建议在保全措施到期前及时与法院联系,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