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和受贿都是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但它们在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索贿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的行为。索贿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索贿比一般收受型受贿更为恶劣,刑法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索取型受贿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降低了索贿入罪标准,并且明确规定了比照一般受贿从重处罚。
受贿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的主要特点是被动受贿,即没有主动索要的行为,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结: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具有主动性、索取性和交易性。
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动收受财物的行为,主要特点是被动性,同时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索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在法律上并没有单独列为罪名,但其在实践中被明确为一种犯罪行为,并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