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这包括双方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即双方具有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
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信赖对方的要约或承诺而期望获得的利益。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一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即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包括:
本身固有的利益
在缔约之际没有尽到保护义务而导致对方人身权、财产权遭到损害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的损失以及间接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议: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以避免因缔约过失而产生赔偿责任。若发生缔约过失,受损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