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日记属于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来说,偷看他人日记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是未成年人,其隐私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因此,偷看日记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应当避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