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户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迁入地同意
向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签订接收协议或获得接收证明。
原籍派出所准迁证
持接收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现户籍派出所迁移证
持准迁证到本人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原籍派出所落户
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其他相关手续
因结婚、离婚或家庭原因迁移的,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证书等,并可能需要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和证明。
若为投靠父母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
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向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入户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
审批流程
户口迁移的审批过程是分级的,市、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市区的公安分局则主要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持有这个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完成落户手续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除了迁移证外,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可能还需要提供准迁证、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
建议:
在办理回迁手续前,建议先咨询迁入地和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及相关部门,了解详细的手续要求和流程,以确保顺利办理。
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逐步操作,以避免因手续不全或流程错误导致办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