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流产假的天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总结:
一般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具体地区规定
天津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福州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其他相关规定
流产后正常法定假是休息两周,需要出具诊断书,单位会正常发放工资,按出勤算。
产假期间,教师不从单位领取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该津贴根据其缴纳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津贴期限来计算发放。
建议
具体天数:女教师应依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医务部门的证明,确定流产假的天数。
证明材料:申请流产假时,需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如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工资发放:产假期间,教师通常享受生育生活津贴,而非工资。
希望以上信息对女教师了解自身权益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