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价格范围主要取决于具体的采购金额和采购需求。以下是竞争性谈判价格范围的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等多种成交方式。
报价要求
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中提交的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报价应包括所有相关费用,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的价格范围主要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约束,成交原则强调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