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
包括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他人串通作弊以获取结婚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即所谓的“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包括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以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包括同时与两个或以上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先后与不同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包括通过欺诈手段与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属于重婚罪: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或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
结合以上信息,重婚行为的核心在于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且这些行为可能涉及欺骗、欺诈或同居生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婚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