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附条件交易行为
违背购买者意愿采用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强迫性交易行为
采用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从事交易,以及妨碍他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超经济强制行为
利用行政力量,限制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产销量、技术标准、交易客户、交易地区等,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私下串通,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限定用户、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强制购买行为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
以检验商品质量为借口阻碍购买行为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拒绝供应或滥收费用行为
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即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或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
这些行为均旨在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或排除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法律对这些行为通常予以严格禁止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