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内容: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20日。
作出决定
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后续侦查及审理
逮捕后,案件进入侦查、申请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
整个批捕流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