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结婚档案应当到 婚姻登记机关或 国家档案馆调取。
婚姻登记机关: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负责其整理归档和保管。当事人可以携带结婚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国家档案馆: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会移交到同级国家档案馆。因此,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总结来说,结婚档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
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国家档案馆,则需到国家档案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