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期限主要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和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具体的审查起诉期限:
普通程序
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补充侦查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若是退回两次的话,审查起诉期可延长5个月。
改变管辖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合以上规定,审查起诉期限可以从一个月到六个半月不等,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检察院的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长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但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