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事法律行为与商事事实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又称表意行为,是指商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如合同、公司设立等。
商事事实行为,又称非表意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没有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法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商事主体制度
包括商法人、商自然人(商个人)、商事合伙等,这些主体在商法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商事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商、经理人、行纪人、经销商、分销商、独家代理商等,这些制度规范了商事代理行为,明确了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包括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定,如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海上运输法律等。
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要求
商事交易,特别是票据行为、保险行为等,要求行为人熟悉法律规定并精通操作技术,严格按照规范活动。
商事行为的公开性要求
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需确保商业秘密不泄露,同时通过商事登记制度、商事年检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确保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
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
商行为要求简便、迅捷,因此确立了交易形态定型化的行为规范,并采取短期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原则。
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商事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
包括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海商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详细规定了商事活动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法律责任。
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确权原则、自愿原则、合同法、公平交易法、公司法等,这些制度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商法体系的基础,旨在规范商事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