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复议是指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复议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财产保全规定》,被保全人若对保全裁定内容或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流程如下:
提出复议申请:
被保全人应在收到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对裁定内容或执行行为的不服之处,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复议期间执行行为不停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执行,除非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停止执行。
法院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裁定继续执行。若复议申请成立,法院将撤销或变更原裁定;若不成立,法院将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建议:
被保全人在收到裁定后,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裁定内容,如有异议,应尽早提出复议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申请复议时,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能够全面、公正地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