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是一个 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它强调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秉持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司法能动不仅包括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还涉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以及各级法院在案件判决书中对适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能动的主要特点包括:
超越立法者意志:
在法律解释中,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
面对现实,而非面向历史:
司法能动主义反对受制于先例,强调法院应面对现实,适应社会变化。
法官造法:
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造法的功能,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
追求实质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而非形式上的程序正义,强调在维护普遍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适应社会变化。
积极主动:
司法能动主义鼓励法院和法官积极主动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数字司法能动: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数字司法能动成为现代司法活动的一种新趋势,强调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司法,积极回应社会变革和干预生活现实。
总结来说,司法能动是一种强调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它旨在实现实质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法官主体的能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