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用地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农地农用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于非农建设。
设施农业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流转方式
出租:农户可以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需给出租方固定收益。
出让:被征用的农民在获得资金补偿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土地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入股:农户可以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共享旅游收益。
设施农业规定
设施农业项目如需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等设施,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如需占用耕地进行设施建设,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并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法律责任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使用农场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