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察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则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监督检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移送检察机关等。
监察权限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责令候查措施、管护措施等,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
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
这些规定旨在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