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存在多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团伙及其活动情况:
阳四则团伙
活动内容:配备枪支刀械,在乡镇信用社贷款20余万元,发工资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包括为望江县虞某等人充当保护伞并收取保护费700元。
法律后果:阳四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李永泉团伙
活动内容:以李永泉为首,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暴力拆迁活动,甚至在公安局大院内殴打太湖县法院工作人员。
法律后果:李永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
王孝志团伙
活动内容:作案55起,非法获息7000余万,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后果:王孝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6年5个月不等。
周某兵团伙
活动内容:纠集他人在太湖县城、新仓镇等地实施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王某志团伙
活动内容:以旧货商行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及“套路贷”等活动,实施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团伙的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最终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建议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继续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