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留置措施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警察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
警察留置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适用对象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时间
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看护力量
为保证留置对象的安全,需要在留置场所配备必需的看护力量。
留置看护辅警是负责看护犯人的人员,他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但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相关工作。
职责
看护犯人,防止其自残和串供。
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相关警务辅助工作。
总结:
警察留置措施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确保调查取证的需要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留置看护辅警作为这一措施的具体执行者,承担着重要的看护职责,确保留置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