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缓行是指 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那么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特点包括: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刑种。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