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人员走失后报警的时间限制如下:
一般情况 :成年人失踪超过24小时,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情况。
特殊情况
如果失踪人员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险,或者失踪人员属于未满八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属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失踪,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失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人可以立即报警,其他情况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报案。
综上所述,香港警方对于人员走失的报案时间限制主要基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失踪超过24小时即可报案;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失踪人员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属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则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报案。若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也可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