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拘传犯罪嫌疑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由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获得拘传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出示拘传证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执行拘传
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可以在其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进行。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到案与讯问
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