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未经批准或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等。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如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在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等。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以公务接待名义吃喝、套取公款、转嫁费用,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以私人聚餐名义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券),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消费卡(券),违规公款旅游,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范围,个人住宿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有所变更却未能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禀报,在受到传唤时拒绝按时到案,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证人作证,恶意销毁、篡改证据,甚至与同伙互相串通口供等。
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关行为
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七种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中可能独立构成其他犯罪,如暴力、胁迫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敲诈勒索罪,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跟踪、骚扰、恐吓情节恶劣的情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行为,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行为,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行为。
违反刑法的行为
侮辱罪、诽谤罪,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如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违反组织要求的违法行为,如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违反廉洁要求的违法行为,如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