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是指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这一制度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具体来说,检察院抗诉的情形包括:
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时,可以提出抗诉。
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当检察院提出抗诉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如果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总之,检察院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旨在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