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像、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录音资料:
包括唱片、录音带等,用于记录声音信息。
录像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用于记录图像和声音信息。
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
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
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例如,执法记录仪视频、搜查过程和抓捕过程的录像、毒品过秤提取过程的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案件相关监控视频等。
这些资料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然而,视听资料也可能存在被伪造、篡改的风险,因此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进行全面审查。
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