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列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申请再审人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
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来确定,一般是指原审中胜诉的当事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例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特殊情况
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
当事人名称变化
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如住址有变化,需注明现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
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和邮寄地址。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清晰、准确地列明再审中的当事人身份,确保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