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的 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因此,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会通知家属,但如果存在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则可能会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通知的方式通常包括电话通知或邮寄《刑事拘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