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相较于之前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变化: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认定,改变了《民通意见》中“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该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监护人制度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
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
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民法典的新增内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民法典的其他重要变化
违背法律或者道德良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监护人有遗嘱指定的权利。
村委会可以作为特别法人执行相关的权利。
公民的信息不得非法的出售或者进行买卖。
对于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到了三年。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加重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